如果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導致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已經明確表明或者以實際行動表明不會再繼續施工的,發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發包人催告後,合理期限內承包人仍未繼續施工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發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