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