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單能否作為確認工程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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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注: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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