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有無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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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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