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發包人在何種情形下也需承擔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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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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