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規章,情節輕微能被辭退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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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5 個月前應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職責是在前臺接聽電話並接待來訪者。
小紅在前臺經常會收到一些免費贈閱的雜志。一天上午,小紅翻閱一本雜志時被經理看見。 經理批評了她, 並指出她上班時間看雜志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1 個月後, 公司以小紅上班時間看雜志為由解除了與小紅的勞動合同。公司這樣的做法對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有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 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班時間看書”,從一般生活常識判斷, 應該不是嚴重違紀行為。本案中, 除非公司在規章制度上明確規定上班時間看書屬嚴重違紀行為,否則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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