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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新證券法下,對實際控制人違法的處罰力度有多大?

從民事賠償責任角度來看,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致使原告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原告可以起訴請求直接判令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就其組織指使的虛假陳述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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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哪些行為容易被認為是“蹭熱度”“炒概念”這類情況?

關鍵是看是否達到信息披露的標準。如果熱點事件出現時,上市公司正好到達了應當進行信息披露的時點,所披露的信息符合披露標準,那麼即使所披露的信息與熱點事件有關,也不能認定為“蹭熱度”;相反,如果公司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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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經營者提供的汽車配件並非合同中約定的品牌產品,則經營者行為是否屬於欺詐?

對於是否構成欺詐,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在合同中約定了“經營者可以選擇質量優於合同約定的品牌的汽車配件”,則經營者的行為不構成欺詐;若合同中無相關規定,但因供貨不足等問題需要更換配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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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若員工提出多出具一年離職證明等無理要求,此時公司可以如何應對?

作為公司,虛開證明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建議公司答應此類要求。然而,公司可以提出其他條件作為交換:員工要求多出具一年離職證明,無非希望證明自身工作能力或者工作經驗,此時公司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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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離職談判中,企業方應如何選擇談判團隊成員?

談判團隊建議由多個部門人員共同組成,從而提高談判效率。首先,應當包含業務部門領導,其相對更為了解員工基本情況,更能夠揣摩員工心態;其次,可以包含人事部門和法務部門人員,其往往對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更為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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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信息披露國際化,境外虛假陳述,是否導致在國內被處罰?

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要求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上市公司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在境內應當同時予以披露。該規定表明,對於同時在港股、美股或其他境外市場上市的公司,境外信息披露標準同時適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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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勞動者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釋權是否有時間限制?

國家層面沒有該規定。各地區要求不同,大部分地區沒有時間限制,少數地區有。如浙江限制在五個月內行、天津規定應在六個月內作出決定、遼寧要求單位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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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患者用藥後發生了其中列有的不良反應,企業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鑒於在說明書中已經列舉了不良反應,此時患者通過閱讀說明書應當對自身可能產生不良反應具備心理預期。且預期內的不良反應並非產品質量問題,而是患者應當承擔的合理風險,某種程度上相當於知情同意,因此不產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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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在公司定制用於在經銷商參會時附贈的贈品印制的產品信息,不直接贈送給消費者,也是廣告發布行為嗎?

其實還是要看,首先,印制產品的信息的目的是什麼。如果目的是給員工或者給經銷商的,不是針對消費者,廣告法的對象是消費者,不受廣告法規制。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對象是經營者,就存在商業賄賂的可能性。另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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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請問過程中的取證,是否存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沒有。實踐中多從“該證據與所調查的內容無關”這一角度來主張排除該證據,一般沒有人從調取證據的手段違法來排除證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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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若已經取得回購權,在未約定行使回購的期限的前提下,該權利會因“合理期限”已過而喪失嗎?最遲何時主張回購權?

首先並不排除經過合理期限而喪失該權利的可能性,因為包括債權或者其他權利在內都是有訴訟時效的。如果說雙方並未約定回購權行使的期限,但權利人經過5年或者10年才去行使,那麼在實務中其被認可的可能性就相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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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請問如果實施了商業賄賂行為,沒有違法所得或無不正當利益,未銷售或未中標,是否構成商業賄賂?

未銷售或未中標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所致,但商業賄賂行為仍然可能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在以往類似案件中,處罰結果往往是不沒收違法所得,但予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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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如果涉及到了流量侵權的案件,我們要怎麼更好的留存證據呢?或者說,有哪些證據是我們特別需要去留意的?

根據一起處理過的案子和同類型的案子舉一反三的來講,不清楚具體的證據是什麼,但定性的證據是清楚的。定性的證據體現在流量變化的數據。其一是後臺的監控,其二是雲服務器的日志,一個是內部的一個是外部的流量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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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如何判斷以及按照什麼的標準判斷是否適用監管意見函?

落到各自行業,我們一定要清楚自己行業內主管外資,一是我們做什麼業務,涉及什麼業務,第二,我們做的業務跟涉及業務的主管外資部門到底是誰,要非常的清楚。我相信這個行業內部的人有基本的認識,但是也要借助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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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對於不需要同意的例外情況下,收集的敏感信息是否還是需要單獨同意?

《個人信息保護法》裡,沒有明確的規定。我認為,第13條的第2款,它不僅僅是對同意的豁免,是對單獨同意的豁免,但是即便解決了合法性的基礎問題,還要解決告知義務的問題,因為如果是處理敏感信息,告知義務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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