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釋權是否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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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層面沒有該規定。各地區要求不同,大部分地區沒有時間限制,少數地區有。如浙江限制在五個月內行、天津規定應在六個月內作出決定、遼寧要求單位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處理。
對於沒有時間限制要求的地區而言,有些法院在實踐中會認為勞動爭議處理的時效是一年。因為員工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提起仲裁的時間限制是“一年內”,那麼同理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合同也應當在一年之內做出決定。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若用人單位發現了員工的違紀行為,原則上應當盡可能快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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