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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是在合規方面,涵蓋所有壟斷行為的指南,包括一些機構上、機制上的設置,是一個怎麼樣去建立企業合規架構的一個指南。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是特別針對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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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風險。如果大家看濫用的條例,裡面實際上是對於這種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是有規定的。限制經營者在大型網絡上銷售商品際上就是有可能會屬於一種附加的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問題。包括有可能會限制競爭,也包括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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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當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要考慮的。《反壟斷法》17 條所說的那些縱向的關系,都是經營者跟交易相對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界定和適用的問題。在考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時候,要考慮競爭環境、需求結構、供應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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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公司實際上是屬於馬甲公司的一種,實踐中如果是“假外包、真派遣”的情況下,若是勞務派遣要查實際的用工單位,實際上是給誰工作,看用工單位與前雇主是否為競爭關系。若為真外包,相當於人力資源公司派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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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違約和損失的關系以及損失的證明,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包括《八民紀要》也提到在勞動爭議中關於違約金要參考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但是司法實踐中關於違約金和損失的關系,仲裁員和法官會根據競業限制補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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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後續取得的業績補償,應作為收入進行繳稅。若取得的業績補償是額外支付的,即多支付的對方退還的情況下,是調整相關投資成本的問題,若因對方達到業績而額外支付,收到方是應確認收入的。原股東在對方實現業績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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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風險。但是得看內部定價是何種渠道獲得的。例如,若內部價格是客戶透露的,即跟客戶打電話客戶說價格太貴了,你知不知道誰誰誰給我的價格是多少?盡管這個價格可能在市場上不是公開的價格,但是因為競爭對手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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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有一個法律的硬性標準,因為按照反壟斷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價格是市場決定的,市場是通過競爭把供需的情況反馈為價格信號。這樣的價格形成機制是分配社會資源的一種最佳的方式,這是芝加哥學派競爭經濟學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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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建議零售價不違法,統一零售價是違法的,對於廠商而言,說最終的零售價必須是十塊零八毛,這個違反《反壟斷法》第 14 條關於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但是建議零售價十塊零八毛通常來講是可以的。但如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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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複雜,在這裡只討論勞動關系。關於經紀合同的性質,實踐中要看合同具體的條款,這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下,要看合同是否明確獨家經紀人或獨家代理人等排他的關系。若是排他的法律關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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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私募基金份額轉讓,受讓方是不是也需要按照適當性管理辦法進行雙錄等一系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