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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中的合规风险清单

《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合并主要包括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家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实践中,除了理论上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以外,还有一种“协议合并”,即任何一方主体均不消灭,进行经营或业务上的合并。企业合并是常见的商业决策,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强强联合。鉴于两家或者多家企业各自为独立主体,在合并过程中总会经历磨合期

浅谈如何利用法律逻辑加强法律文书说理

所有的法律文书,不管是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律师的辩护意见、代理意见还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其本质都在于对己方观点进行有效论证以及对他方观点进行合理反驳。因此,从最基本的层面而言,进行法律文书撰写的人首先应当认识到其所进行是一个有效的论证过程。任何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主体都应当遵循基本的论证方法和论证规律。三段论作为亚里士多德时期就已经建立的完备理论,应当成为法律文书写作时,特别是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基本遵循。

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 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三) ——流质的认定与质权实现

流质条款指在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其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广泛存在于民商事交易活动中。通常体现在需要债务人/出质人提供存单、保证金、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措施缓释风险时,并在协议中一并约定“如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有权自行处分担保财产”“债权人有权直接扣划存款/保证金”或“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作价抵偿欠款”等条款。

企业如何利用竞业限制协议保护商业秘密?

为防止员工跳槽导致侵犯商业秘密,很多企业会采取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维护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员工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之后,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至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开业从事同类业务。对于企业而言,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能够从源头上防范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在法律保护的实践中,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对于二者的关系与定位,理论界与实务界曾发生过观念上

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解释论

《民法典》第392条(原《物权法》第176条)规定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现规则,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物权法》第176条的释义,该条未规定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实际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工作群里通报批评员工,侵犯名誉权吗?

离职后,公司捏造事实,在工作群里对我进行通报批评,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必须道歉赔偿。我们是对事实的陈述,并无夸大。况且是发到内部群,并没有对阿力的名誉造成损害。在工作群里对离职员工进行通报批评侵犯员工的名誉权吗?

怎样让生效法律文书更具有可执行性

对于律师及当事人而言,真正的胜诉并不仅仅在于获得胜诉裁判文书,而是当事人的诉求被履行完毕,取得想要的结果。今日肖峰博士带来的是徐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刘慎辉法官、徐州中院审管办主任李飞法官的文章,文章从“找准病灶”“预防未病”“治疗已病”三个维度对提升生效法律文书可执行性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值得学习!

挂靠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类型化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挂靠关系有别于违法转、分包关系,挂靠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44条中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债权,其借用

庭审中的法律适用,法官建议两大思维

法律适用是诉讼和审判过程的核心。就内容而言,无论是权利请求固定、请求权或抗辩权基础确定,亦或是要件事实证明、要件构成判断,均离不开法律检索和适用。就主体而言,无论是当事人在起诉、抗辩、举证、质证、辩论过程中,还是法官在释明、查证、裁判过程中,均涉及法律的分析和运用。特别是在庭前准备和庭审过程中,能否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思维和方法,直接决定了开庭的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