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早教机构加盟店停业,品牌方要担责吗?

当下,消费者越来越看重“品牌”的价值。一个大品牌,往往意味着更好的品质和更多的保障。随着品牌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加盟店也应运而生。但原本奔着大品牌去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却遭遇了加盟店停业、退费困难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品牌方是否需要担责呢?

涉合同解除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合同在人们生活中无处不在,自然也会涉及合同解除的情况。合同解除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本文对近些年审结的涉合同解除类改发案件中违约方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案件的审理要点、违约金过高争议的判断、合同解除后预期利益的认定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涉疫情商事案件审理思路

“关于新冠疫情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上半年疫情期间,上海高院对原有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进行了修订。合同类纠纷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故本文对涉疫情商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做出梳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复工后的合同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吗?

后疫情时代,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那么,复工后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影院与广告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影院恢复营业但尚未恢复至正常营业样态期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持一审将此期间的广告费用酌定调整为合同约定的50%的判决。影院复工这笔广告费怎么付?2019年9月23日,瑞星影院与叁美广

公司能以未出资为由提起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吗?

对于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法提供了催缴出资、权利限制、股东除名等一系列救济途径。公司认为未出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应以除名决议的形式进行,不得提起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如公司作出除名决议,则股东已被除名,公司亦不得提起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原文标题为《张献之:公司不得以未出资为由提

挂靠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类型化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挂靠关系有别于违法转、分包关系,挂靠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44条中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债权,其借用

怎样让生效法律文书更具有可执行性

对于律师及当事人而言,真正的胜诉并不仅仅在于获得胜诉裁判文书,而是当事人的诉求被履行完毕,取得想要的结果。今日肖峰博士带来的是徐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刘慎辉法官、徐州中院审管办主任李飞法官的文章,文章从“找准病灶”“预防未病”“治疗已病”三个维度对提升生效法律文书可执行性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值得学习!

谢晓俊:浅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在审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首先考虑有无虚假宣传行为,其次考察该行为是否产生欺骗、误导后果,再次判断原告是否因该行为产生实际损害。如前述条件依次满足,即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得以连接,则竞争法律关系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产生,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竞争法律关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实则是竞争利益上的损害与被损害关系。

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解释论

《民法典》第392条(原《物权法》第176条)规定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现规则,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物权法》第176条的释义,该条未规定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实际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中“使用”的认定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的实际使用需要使用人在主观上有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意图,在客观上有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实际行动。如果对商标注而不用,或者只有象征性的使用行为,不仅浪费商标资源,还对他人使用商标创造商业价值造成阻碍,不利于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商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不可不知的几个注意事项

随着企业品牌培育与保护意识的不断强化,商标注册与商标诉讼维权日益常见。商标民事诉讼既涉及程序性问题,又涉及专业实体问题,与传统民事案件相比,数量上较少。部分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因经验不足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程序性、实体性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经验,就诉讼中一些常见问题对商标权利人维权提出如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