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能否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2020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会。在此基础上,上海一中院将进一步深化上述重点工作,官微《实务纪要》专栏陆续推送此类会议实务干货,以供参考。少年家事案件适法意见问题: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能否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1.具体案型被继承

擅自转租情形下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上海一中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历来高度重视精品案例工作,以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着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质。在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上海一中院分别有13篇和20篇案例获奖,获奖总数位居全市法院第一。、

试用期未通过,她却一口咬定公司违法解约......

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以为便于下一次求职为由请求将离职时间推迟至试用期后,事后却否认双方达成解约合意,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二审认定劳动者系恶意磋商,公司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合意解约还是违法解约?2019年9月3日,王晓晓入职方晖公司,双方签订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中“使用”的认定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的实际使用需要使用人在主观上有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意图,在客观上有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实际行动。如果对商标注而不用,或者只有象征性的使用行为,不仅浪费商标资源,还对他人使用商标创造商业价值造成阻碍,不利于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商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不可不知的几个注意事项

随着企业品牌培育与保护意识的不断强化,商标注册与商标诉讼维权日益常见。商标民事诉讼既涉及程序性问题,又涉及专业实体问题,与传统民事案件相比,数量上较少。部分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因经验不足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程序性、实体性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经验,就诉讼中一些常见问题对商标权利人维权提出如下建议

谢晓俊:浅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在审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首先考虑有无虚假宣传行为,其次考察该行为是否产生欺骗、误导后果,再次判断原告是否因该行为产生实际损害。如前述条件依次满足,即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得以连接,则竞争法律关系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产生,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竞争法律关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实则是竞争利益上的损害与被损害关系。

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解释论

《民法典》第392条(原《物权法》第176条)规定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现规则,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物权法》第176条的释义,该条未规定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实际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怎样让生效法律文书更具有可执行性

对于律师及当事人而言,真正的胜诉并不仅仅在于获得胜诉裁判文书,而是当事人的诉求被履行完毕,取得想要的结果。今日肖峰博士带来的是徐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刘慎辉法官、徐州中院审管办主任李飞法官的文章,文章从“找准病灶”“预防未病”“治疗已病”三个维度对提升生效法律文书可执行性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值得学习!

挂靠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类型化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挂靠关系有别于违法转、分包关系,挂靠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44条中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债权,其借用

公司能以未出资为由提起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吗?

对于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法提供了催缴出资、权利限制、股东除名等一系列救济途径。公司认为未出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应以除名决议的形式进行,不得提起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如公司作出除名决议,则股东已被除名,公司亦不得提起消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原文标题为《张献之:公司不得以未出资为由提

复工后的合同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吗?

后疫情时代,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那么,复工后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影院与广告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影院恢复营业但尚未恢复至正常营业样态期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持一审将此期间的广告费用酌定调整为合同约定的50%的判决。影院复工这笔广告费怎么付?2019年9月23日,瑞星影院与叁美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