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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平臺-寒冷冬季裡的“小確幸”,記一位與眾不同的職場女性——專訪上海新诤信知識產權副總裁陳曉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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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平臺-潘浩馨——北京安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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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並中的合規風險清單

《公司法》規定的企業合並主要包括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是指一家企業吸收其他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並設立一家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實踐中,除了理論上的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以外,還有一種“協議合並”,即任何一方主體均不消滅,進行經營或業務上的合並。企業合並是常見的商業決策,主要目的在於實現強強聯合。鑒於兩家或者多家企業各自為獨立主體,在合並過程中總會經曆磨合期

淺談如何利用法律邏輯加強法律文書說理

所有的法律文書,不管是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律師的辯護意見、代理意見還是法院的判決裁定,其本質都在於對己方觀點進行有效論證以及對他方觀點進行合理反駁。因此,從最基本的層面而言,進行法律文書撰寫的人首先應當認識到其所進行是一個有效的論證過程。任何進行法律文書寫作的主體都應當遵循基本的論證方法和論證規律。三段論作為亞裡士多德時期就已經建立的完備理論,應當成為法律文書寫作時,特別是法院審判過程中的基本遵循。

金融機構融資業務擔保審查精要系列之一: 質押擔保審查 分論篇(三) ——流質的認定與質權實現

流質條款指在質押合同中,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質押財產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其作為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方式,廣泛存在於民商事交易活動中。通常體現在需要債務人/出質人提供存單、保證金、應收賬款質押等擔保措施緩釋風險時,並在協議中一並約定“如債務人到期不還款,債權人有權自行處分擔保財產”“債權人有權直接扣劃存款/保證金”或“債權人有權就擔保財產作價抵償欠款”等條款。

企業如何利用競業限制協議保護商業秘密?

為防止員工跳槽導致侵犯商業秘密,很多企業會采取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維護自身在行業中的競爭優勢。員工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之後,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至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或開業從事同類業務。對於企業而言,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能夠從源頭上防範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的風險。在法律保護的實踐中,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有著緊密的聯系。但是,對於二者的關系與定位,理論界與實務界曾發生過觀念上

共同擔保人相互追償權解釋論

《民法典》第392條(原《物權法》第176條)規定了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現規則,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物權法》第176條的釋義,該條未規定混合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實際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

工作群裡通報批評員工,侵犯名譽權嗎?

離職後,公司捏造事實,在工作群裡對我進行通報批評,嚴重損害了我的名譽,必須道歉賠償。我們是對事實的陳述,並無誇大。況且是發到內部群,並沒有對阿力的名譽造成損害。在工作群裡對離職員工進行通報批評侵犯員工的名譽權嗎?

怎樣讓生效法律文書更具有可執行性

對於律師及當事人而言,真正的勝訴並不僅僅在於獲得勝訴裁判文書,而是當事人的訴求被履行完畢,取得想要的結果。今日肖峰博士帶來的是徐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劉慎輝法官、徐州中院審管辦主任李飛法官的文章,文章從“找準病灶”“預防未病”“治療已病”三個維度對提升生效法律文書可執行性問題提出解決思路,值得學習!

掛靠人工程價款請求權的類型化分析

建設工程領域中的掛靠關系有別於違法轉、分包關系,掛靠人並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新司法解釋一)第43條、第44條中的“實際施工人”。原則上,掛靠人無權向被掛靠人主張工程債權,其借用

庭審中的法律適用,法官建議兩大思維

法律適用是訴訟和審判過程的核心。就內容而言,無論是權利請求固定、請求權或抗辯權基礎確定,亦或是要件事實證明、要件構成判斷,均離不開法律檢索和適用。就主體而言,無論是當事人在起訴、抗辯、舉證、質證、辯論過程中,還是法官在釋明、查證、裁判過程中,均涉及法律的分析和運用。特別是在庭前準備和庭審過程中,能否準確把握法律適用思維和方法,直接決定了開庭的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