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發明人能夠證明其完成的發明創造,既是離職後一年以內作出的,也同時利用了新單位的技術條件等,應當如何判定權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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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一個案例和這種情況非常相似的,很可能最終會判定原單位和新單位共有該項技術。實踐當中情況比較複雜,研發是如何作出的涉及很多方面的問題,可能出現權屬歸於原單位的、歸於原單位和新單位共有的,甚至是原單位、新單位和該名員工共有的,確權的時候是很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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