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醫療期結束後不能勝任原崗位的工作,不存在適合該員工的其他崗位或者該員工不接受所調崗位,此時企業單方解除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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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問題同時涉及醫療期和“不勝任解除”。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的規定,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次,員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勝任原工作,此時企業需要按照“不勝任解除”的有關規定,證明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且企業對其進行了培訓或調崗,員工仍然不勝任,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由於企業在員工不勝任的情況下有單方調崗的權利,若員工拒絕接受調崗,則只要企業有證據證明自身提供的崗位合理合法,就可以按照違紀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若企業未履行有關程序就直接單方解除,仍然有較大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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