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材料:績效考評制度、確認或民主程序;績效考評過程性文件;與員工進行績效面談的書面記錄;員工參與績效面談的簽字;員工自評以及其他人員對員工的評價;考評結果的通知或確認;調崗(《崗位調整通知書》,與員工協商調崗的錄音、書面記錄,員工參加協商的簽到,員工對新崗位的書面簽字確認或拒絕,新崗位的職位說明);培訓(培訓記錄簽到表,培訓內容書面記錄)
首先,企業需要證明得出不勝任結果的全過程。企業應當提供內部績效考評制度的存在以及履行了民主程序的證據,若其為電子數據形式,還需進行公證認證。此外,企業也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績效考核的過程,包括但不限於員工自評、他人評價、最終結果的形成、與員工面談的書面記錄等。證明考評結果的真實合法後,企業還應當證明自身已經履行了告知員工考核結果的義務。考核結果告知員工即可,無需征得其同意。當然,若員工在發生爭議後能夠確認考核結果,則企業對此無需再舉證證明。
其次,企業需要證明在得出不勝任結果後,對員工進行了培訓或者調崗。對於調崗而言,需要提供崗位調整通知書、與員工進行調崗談判的錄音或書面記錄、員工對新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的書面確認,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調崗行為的有效性。對於培訓而言,企業可以以表格形式明確員工此前績效考評的結果以及培訓的時長、內容和參與主體,並且在每次培訓後要求員工簽字留證。
最後,對於二次考評仍然“不勝任”的證明,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培訓還是調崗,企業都應當給予員工一定的適應期限,不能立刻對其進行第二次考評。只有在給予員工合理的適應期後再次對其進行績效考評,所得結果仍為不勝任,企業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合法性也才能得到法院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