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需要具備何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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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具備一定的依據。通常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錄用條件,或者在內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中予以羅列;在聘請第三方招聘公司負責招聘的情況下,也會在招聘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說明,此類說明均可作為錄用條件的佐證。在員工試用期截止前,需要對員工是否符合條件進行評估,並根據內部制度的規定得出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結果。具備上述證據的同時,用人單位也需要在試用期當天或提前通知員工有關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才能單方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試用期後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通知解除很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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