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業務中,公司是否存在未收到貨款先開發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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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響 :
稅務風險上看,先票後款等同於替購買方墊付稅款,如後期款項收不回來,還要倒貼稅款;
法律風險上看,發票在特定情況下可視為收款憑據, 會帶來敗訴風險。
應對建議 :
1. 財務部門在審核合同時就督促業務加上相應的條款,明確規定:開具的發票不做為收款證明;
2.如果合同已簽訂,那麼在開具發票時可由對
方開具收到發票的收條,要特別注明“款項未收到”,或在發票背面寫上“給付發票時款項尚未支付”並由對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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