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是否屬於其他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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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勞動法》項下並無所謂“兼職”的概念。通常所說的兼職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況下的“兼職”可能是指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即平均每天不超 4 四小時,每周不超過 24 小時的管理模式,是一種較為特殊的用工形式。另一種情況下,若員工與公司建立的是全日制勞動關系,由於當前我國不承認雙重勞動關系,因此此種情況下的“兼職”是指在非上班時間提供有償服務。一方面,休息時間繼續工作可能影響員工的工作狀態;
另一方面,同時為他人工作可能導致公司的保密信息泄露,因此部分公司會在內部規章制度中對此加以明確規定。若公司明確禁止員工從事此類行為,則此時可以視為違反規章制度並對該員工予以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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