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法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從法律規定上,還是依據前述的必要最小原則。具體的還要通過剛才講到的從企業所提供非必要功能的功能合理性出發來分別探討。不論是從運營商角度或是用戶角度,有合理的第三人或客觀的判斷標準等。如果非必要功能服務可能與39類中有一些近似的,也可以做參考。
可以。
首先,需要有能夠證明該類人員身份的協議。
其次,明確其承擔的工作職能。事實上,不是所有行為都要往職務侵占罪的方向考慮,例如盜竊罪的起刑點比職務侵占罪低,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分析是利用了職務便利,還是因為對工作環境的熟悉度而竊取公司財物。
疫情期間,確實存在居家辦公人員使用個人終端設備辦公的情況。個人認為,公司還是應當以合規方式獲取信息。對於存儲於個人電腦中的數據,想通過網絡服務商將電子郵件或電子合同提取出來很難。
(嚴律師)在此過程中要注意邊界問題,可以考慮通過訪談等其他方式獲知真實情況,在訪談的過程中看是否有可能請員工主動提供,有些員工為了自證清白會主動提供個人手機與電腦進行展示,此時獲得了看個人電腦的權限。從公司管理的角度而言,可以前期要求員工報備,例如只有通過報備才能使用公司的印章,可以通過印章管理系統獲取電子證據。最後,如果確實需要獲取電子合同、電子郵件內容,在明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將問題交由公安機關解決,公司要做到補強其他方面的材料。
可以。
個人認為客戶名單可以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我們曾經幫一家國外企業購買一家國內企業,國內企業的原職工選擇離職創業,並與國外企業的競爭對手公司中負責某一類貨物的負責人取得了聯系,與國外企業進行同業競爭,據此我們發現他們將原公司的客戶信息甚至貨物底價帶出來了,這些信息都可以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公開募集就是在中國境內通過電視臺、網絡、群發手機短信、公眾號、抖音、微博等,都是公開方式;其次,向超過200個特定的人募集資金。
集團化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備案,但是實控人需要解釋集團化的原因。
有,有被處罰的。
監管新規再次強調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的基金。
合格的機構出資人上一年度經審計的Ӕ資產不低於1000萬;資金來源於母公司或者大股東,實繳出資是計入資產流量表的。最好是用母公司來背書。
剛剛成立的LP,只能由LP與國企股東協商,讓國企股東提供相關資料。LP的標準,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並沒有要求投資管理資格。
這屬於嵌套基金。備案實務中還是需要和基協溝通。
GP可以簽訂中介協議,由GP向中介人支付諮詢費。如果由合夥企業支付價款,是有問題的。中間方沒有特別資質,但是其推薦的LP,必須屬於合格投資人。
管理費只能由管理人享有;雙GP可以存在,實踐中,基金業協會沒有明確說不可以雙GP。但是,對於雙GP,需要明確分工,GP1作為管理人,GP2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可以的;但是不得由兩者同時享有管理費,不過投資收益分成是可以的。
問 訂立合同時隱瞞事實,給對方造成損失,要承擔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