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事賠償責任角度來看,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致使原告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原告可以起訴請求直接判令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就其組織指使的虛假陳述行為承擔責任。
發行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訴請組織、致使其實施虛假陳述行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賠償實際支付的賠償款、合理的律師費、訴訟費用等損失。即,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承擔終局責任。從行政處罰角度而言,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虛假陳述的,最高可處 1000 萬元罰款。
問 新證券法下,對實際控制人違法的處罰力度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