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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訴前單方選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諮詢意見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準許。

注: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諮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 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諮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諮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諮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如果當事人對工程量或者工程範圍均無異議,可以以約定的計價方式或計價標準計算出工程款的,則法院不應允許對工程款結算進行司法鑒定。

如果當事人計價方式或計價標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或者對計價方式或計價標準進行了約定,但對工程量或者工程範圍存有異議,無法計算工程款的,可以對工程進行司法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能。但是可以要求過錯方按照其過程責任的比例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若另行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則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無效。應按中標合同各自履行權利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無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若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起訴前發包人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若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則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並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能。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有約定從約定,因此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可以早於保修期屆至期限,但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注:若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短於保修期強制性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承包人不得據此拒絕承擔法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內的保修義務。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一)對於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返還期限為約定的返還期限屆滿之日;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對於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未作約定的,返還期限為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的保修期滿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注:若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應自法律規定的最低保修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不能。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可以。應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

(二)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後簽訂的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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