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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得就不動產行使留置權,但其享有優先受償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不算。商家根據消費者喜好寄送盲盒,消費者喜歡則保留並付款,不喜歡直接退回,實際上更接近於商品試用的銷售模式,由於其中不具備概率性,不能算是盲盒銷售。

對於抽采式銷售的盲盒,是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的,但對於整套銷售的盲盒,應當使用七天無理由退換的規定。商家在盲盒上標注不支持退換貨是沒有意義的,這實際上相當於一種格式條款。在《指引》給出明確規定的前提下,該予退換的商品,即使被標注了“不支持退換貨”的字樣,消費者仍有權利要求商家予以退換。

根據有關規定,未中標人有權知悉自身的評審得分明細,因此若未中標人僅申請獲知自身評審得分明細,不涉及其他供應商的得分,則采購方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予以披露,其屬於應當進行公示的情形。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評標結束後應當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後進入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利害關系人可以對中標候選人提出異議。若異議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進行投訴,或者異議、投訴處理完畢後,才會發布中標公告。因此,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公告系兩個不同程序,分別具有各自的法律效力。

中標結果公示系告知性公示,作用在於向社會公布中標結果,更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與中標公告存在時間先後。此外,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最終結果尚未確定,利害關系人可以在異議期內對此提出異議;而中標公告發布後,最終中標結果已然確定。

首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當然屬於串通投標的情形,第四十條則規定了視為串通投標,可以要求投標方提供證據自證的情形。此前曾有案例,A公司的監事同時擔任B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也是B公司負責投標的主要人員。審查時,由於其他投標人提出異議,在進行審查時,招標方要求該人員對同時擔任A公司監事與B公司投標負責人員作出合理解釋,並要求其提供在B公司的社保繳納記錄或勞動合同。因此,在出現可能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情形時,招標人可以要求有關人員進行澄清並提供相關證明,而後根據所提交的證明文件判斷是否存在串通投標行為。

經銷商的這種概念首先要從個案角度去看待,如果這個經銷商,他只是通過銷售占款、通過所謂銷售融資的方式提供倉儲物流、銷售貸款,是可以去主張說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經銷商,不是轉售關系。在實踐裡面是有這樣的個案得到了執法部門的認可。當然,目前來講,只有《汽車指南》裡面有明確的規定,其他行業指南還沒有說這方面的問題。這個其實也要個案分析啊,要謹慎看待,要看實質。代理關系和經銷關系的區別,代理關系是不是《反壟斷法》的安全港也是一個有待討論的問題。

會。

雙方自願達成,首先是一個證據問題,怎麼證明自願?如果一方作為唯一的具有市場地位支配的經營者,濫用支配地位,另一方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就不能夠以一個相對合理的價格獲得商品,如何以文本方式落實在協議裡並不重要,更何況很多協議文本是格式文本,這個文本是否有替代的選擇?因此,在執法的時候需要考慮實際的情況。並不是簽了協議、雙方簽字了表示同意就排除了這個附加不合理條件認定的風險。

虛構租賃物的情況下融資租賃關系本身就是無效的,對於無效合同背後的隱藏行為是否有效,要按照所隱藏的行為其本身的法律關系去判斷。比方說雙方的真實意思是借貸,但是連借貸的要件都沒有達成的話,所掩蓋的目的就是當然無效的。

不當然違法。但是獨家協議可能會導致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的結果會發生變化。

比如,最典型的情況就是在原料制造企業跟經銷商簽了一個獨家經銷協議,通常會導致經銷商獲得在原料藥銷售市場上的市場支配地位,如果原料藥制造企業,因為牌照或者是其他的生產許可的原因是這個原料藥市場上唯一的或非常少的幾個供應商之一,則比較容易被認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如果沒有獨家經銷的一個模式,它就是原料藥經銷市場上的經營者,和經銷商之間、轉售商之間是在同一經銷市場上競爭的,通過簽署獨家協議,它實際上是把原料藥銷售市場的市場支配地位讓渡給了這個經銷商。

《原料藥反壟斷指南》也明確地給出了這樣的概念:對於藥品行業而言,制造和分銷的環節,是可以單獨去界定相關市場的。

歐盟和美國的相關指南裡面是區別主動銷售、被動銷售的。某些情況下,經營者限制主動銷售單不限制被動銷售,那麼在歐盟或者美國的語境下面就不被認為是一種縱向的核心限制,但是,在中國,本身並沒有法律層面的規定,所以需要從個案角度上去做分析。主動和被動銷售的區分相對來講比較簡單的。主動銷售是招攬推廣的這種情況,比如說在同樣是網上銷售,你在網上針對特定的用戶或者特定的平臺去開展促銷的活動,肯定是主動銷售。這個需要有具體的場景再做具體討論。

這個是典型的金融法或者反壟斷法的問題,就是所謂價格跟隨行為跟橫向價格壟斷協議

的關系。價格跟隨行為不當然違法。但是,關鍵點在於這個價格上漲或者價格跟隨的行為是不是經營者獨立按照自身的情況作出的。如果是通過敏感信息交換,通過協同行為做出,那它就是橫向壟斷協議。

從法律角度上講,執法人員可以要求說明情況、提供相應的信息,當然,如果認為案件和微信、你的電話和短信相關的話,當然可以要求被調查的人員提供這樣的信息,甚至說拷貝手機裡的資料。這個是法律給予調查人員的權力。

當然,裡面涉及到私人信息。我們看到的情形,執法部門在考察信息的時候,對個人信息保護還是有意識和制度性的要求的,包括也會允許你指明哪些是個人的信息,哪些是這個跟工作相關的信息。那對個人信息可能會做一個特別的處理,就是說不去拷貝這樣的內容。

法定代表人身份從競業限制角度來看可能了解前雇主的商業秘密程度比較深,若要錄用,除了勞動法上通常的審查,還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審查是否有競業限制的約定或者與前雇主有特殊約定。從侵權的角度來看,若公司使用了該人知悉的前雇主的一些商業秘密或是其他形式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仲裁員法官因為該人身份特殊,認為接觸到前雇主的商業秘密或跟競爭優勢有關的信息的概率較大。在商業秘密案件中,有一個舉證規則即相似或相同,加上接觸減去合法來源。錄用前雇主的法人代表和錄用普通員工法律風險沒有根本性的區別,但是注意事項是更多的。若被新雇主和前雇主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共同被告,二者在舉證責任上可能會更重。

立案是內部程序,這個很難說,簡單來講,執法部門首先會有執法線索,內部有一個篩選的過程,要去看這個線索有沒有、多大可能是認定事實的依據,行業是什麼樣的行業、敏不敏感,資源怎麼調配,要做內部的討論和分析的工作。過程中,可能就有一些線索質量不夠好或者其他的原因被放置,有一些線索就會進入所謂前期調研的階段,通過走訪、通過信息收集、通過和第三方的座談會等方式去判斷是不是會進入調查的程序。這個過程之後,有可能這個案子的調研就會轉變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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