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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特殊約定情況下,應當予以扣除。

社會保險費屬於工程造價中的規費,社會保險費由建設單位繳納,但應在結算工程價款時予以扣除,因社會保險費屬於工程造價之一。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包括:

(1)養老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失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3)醫療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4)生育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5)工傷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汙費是指按規定繳納的施工現場工程排汙費。其他應列而未列入的規費,按實際發生計取。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一、《費用組成》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見圖1)。

(二)為指導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計算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將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按工程造價形成順序劃分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見圖2)。

(六)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將原企業管理費中勞動保險費中的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列入規費中的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的財務費和其他中增加擔保費用、投標費、保險費。

(七)按照《社會保險法》《建築法》的規定,取消原規費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增加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由統籌機構統一向建設單位收取。

約定了利息的,可以就墊資款主張利息。對墊資未約定利息不得主張利息。

注: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不得高於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否則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有。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不能。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此處建設工程價款不應包含違約金或者違約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 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以,但前提必須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 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能,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導致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已經明確表明或者以實際行動表明不會再繼續施工的,發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發包人催告後,合理期限內承包人仍未繼續施工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發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可以。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當事人有約定從約定,因此應以合同約定價款作為結算價;若無法確定已完工工程的結算價格,則應以鑒定意見認定的結算價作為工程的結算價。

注:若當事人明確約定以審計報告審定價作為工程結算價的,則應以審計報告審定價作為結算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及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範圍、鑒定期限等,並組織當事人對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鑒定人將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認為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若不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或經過質證認定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情形的,一般不允許申請重新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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