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在一定程度上屬於公共場所,而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的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且必須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且除非征得個人單獨的同意,否則所收集的個人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而不得用於其他目的。而就普通店鋪而言,難以認為有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由此可見,在難以取得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店鋪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有觀點認為,店鋪可以安裝僅具有圖像采集功能的設備,然而不具有身份識別功能意味著不涉及個人信息的處理,這要求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可識別性,也就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個人信息,不屬於《個人信息保護法》所規制的範疇。而這一要求在技術上尚且難以實現。
問 若店鋪安裝有人臉識別系統,在難以取得進入者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如何避免合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