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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長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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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智雯

單位: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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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法人獨立是現代公司法制度下的兩大基石,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原則上,股東、公司、債權人人格相互獨立。


實踐中,從公司設立到清算階段均存在股東任意突破有限責任的界限,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致使外部債權人權益受損。


本文中,筆者擬以股東在公司清算階段的清算責任為研究落腳點,通過上海地區近五年的清算責任糾紛案件,分析股東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清算責任的各種情形及法律後果,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參考和借鑒。


檢索條件

數據來源:Alpha案例庫

檢索時間:2022 年 8 月 18 日

案由:清算責任糾紛

地域:上海市

年份:最近 5 年( 2017 年至 2022 年)

數據篩選:利用Alpha案例庫檢索工具,按上述檢索方法進行檢索,獲取了 594 份裁判文書。


一、案例大數據分析

1、時間分布


圖1-1


如圖 1-1 所示,上海地區近五年公司清算責任糾紛案件數量呈現倍增的快速增長趨勢,而 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案件數量有所回落可能是因為審理周期原因導致部分案件尚未公布。


整理而言,公司清算責任糾紛案件數量的逐年上漲說明債權人的法律意識逐步增強,開始穿透公司法人獨立人格進而依法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


2、 行業分布、標的額分布


圖1-2

圖1-3


如圖 1-2、1-3 所示,上海地區公司清算責任糾紛案件頻發的行業主要包括批發和零售業、制造業和建築業,案件標的額主要集中在 50 萬元以下。相比較而言,前述三個行業往往規模較小、股東對於公司的把控能力強,由此較多地發生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的情形。


3、審理程序


圖1-4


如圖 1-4 所示,上海地區公司清算責任糾紛案件程序主要集中在一審階段(共 486 件,占比 81.82% ),說明大部分糾紛在一審階段可以得到有效解決。


4、裁判結果

圖1-5

圖1-6

圖1-7


如圖 1-5 所示,上海地區近五年的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中約有 30% 的一審案件由原告撤訴,約 5% 的一審案件經審理後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約 27% 的一審案件經審理後支持原告的全部/部分訴訟請求,可見債權人提起該類訴訟案件的勝訴率不高。如圖 1-6、1-7 所示,上海地區近五年的公司清算責任糾紛的二審改判率約為 10%、再審改判率約為 5.55%。因此,債權人仍需在一審階段選擇正確的訴訟策略,以爭取相關人員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增強債權實現的保障。


二、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主要裁判要點

1、公司清算責任糾紛本質上為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案件,不適用公司案件專屬管轄。


在本次選取的案例中,共有 43 個案件的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在該 43 個管轄權異議案件中,法院最終認定管轄權成立而依法移送管轄的案件有 27 個,移送率高達 62.79%。


在 43 個管轄權異議案件中,受理法院普遍認為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並非公司清算案件,因此應根據侵權類案件確定管轄法院,即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案件。但是,實踐中,法院對於“侵權行為地”的認定不一:部分法院直接以公司住所地為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原告住所地為侵權結果地;而部分法院則認為,若原告無法證明侵權行為地與公司住所地一致的,則適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如果多個法院對於公司清算責任糾紛案件均有管轄權的,則受理法院裁定移送法院時候主要考慮如下因素:


(1) 大股東所在地法院。例如: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 )滬 0120 民初 8623 號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四被告中,張奇芳持有案涉精戈沃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60% 的股份且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移送張奇芳戶籍地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更加便於案情的查明,故本院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院。”


(2) 多數被告所在地法院。例如: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2020 )滬 0114 民初 17497 號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鑒於二被告孫祖蓉、胡軍的住所地均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結合便利當事人執行原則,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處理。”


(3) 原告和被告共同所在地法院。例如: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 2021 )滬 0112 民初 45525 號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現三被告分別居住於河南省、江蘇省,且原告戶戶籍地亦位於河南省,慮到原告、被告的訴訟便利,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管轄。”


(4) 基礎法律關系所在地法院。例如: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 2021 )滬 0112 民初 3683 號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訟主張,系基於原告與鑫隼公司之間的設備租賃協議,現原告要求先予查明設備租賃合同關系,該協議對管轄作出了明確的約定,故本院對此並無管轄權。”


2、清算組未將公司清算事宜書面、定向通知已知債權人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清算組應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實踐中,因公司登記機關對於公司注銷材料的要求,公司往往會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並將公告報紙作為公司注銷的材料遞交。但是,特別在公司自行清算的場合,可能對於法律規定的不了解,清算組僅辦理登報、而並未將解散清算事宜書面、定向地通知已知債權人。若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則會引發公司清算責任糾紛。


關於清算組成員承擔責任的形式,部分法院認為應對公司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部分法院認為應與公司承擔共同責任或連帶責任。究其實質,因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清算責任糾紛時公司已經完成注銷,清算組成員實質上需要對公司的外部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3、股東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經股東確認後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因《工商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公司辦理簡易注銷可不再提交清算報告,故此種情形主要適用於公司普通注銷。


實踐中,可能出於公司債務較多、注銷流程長、委托代辦機構辦理注銷事宜等原因,有相當一部分自行清算的公司並未實際履行通知清算、申報債權、分配財產等清算程序,而是直接根據模板出具《注銷清算報告》注明清算結果為“公司債務已全部清償”或“公司無對外債務”,由此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利益,公司股東因該違法清算行為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4、股東在注銷公司時對未清理債務作出承諾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工商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為了債務關系清晰的企業快捷便利退出市場而設置簡易注銷程序,公司申請簡易注銷只需要提交《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和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即可,不再需要提交普通清算程序所要求的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   


在簡易注銷模式下,全體股東需要根據要求出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雖然實踐中股東根據登記機關示範模板出具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並未明確承擔責任的形式是連帶責任或補充責任,法院普遍認為該種責任為連帶責任,即股東需要對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5、股東未及時組織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應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因(1)出現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2)股東會決議解散;(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4)僵局解散等事由時,應該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實踐中,在出現上述法定解散事由後,特別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下,股東可能對相關規定不了解、股東分散等原因而並未履行公司清算義務,甚至有公司被吊銷數十年而仍未辦理注銷的情形。因股東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甚至公司責任財產滅失的,則股東需對該損失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股東按照本項情形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目前主流的司法觀點認為應由公司股東對於其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啟動清算程序與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或者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對債權人造成的有限影響承擔舉證責任,若股東無法證明損失範圍的則需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6、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而無法進行清算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區別於第 5 項“股東未及時組織清算”的情形,股東怠於履行義務主要指清算組成立以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


因公司清算以公司賬冊、重要文件等為依據而開展,若與清算有關的重要文件滅失則較大可能導致無法進行全面清算,亦無法確認公司的各項責任財產。在此情況下,股東的消極清算行為與債權無法清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股東需要對該無法清算的後果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 2019 〕 254 號)》發布之前,法院較多不適當地擴大了承擔責任股東的範圍,損害了不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業務、不掌握公司文件的小股東權益。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 2019 〕 254 號)》的規定,若小股東能夠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則可抗辯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結語

債權人在公司債權無法得到全部清償、且經查詢債務人公司處於經營期限屆滿、吊銷、注銷等情形的,可以嘗試突破法人獨立人格,進一步探尋公司股東或相關責任人員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公司清算義務的情形,爭取通過追究股東的清算責任加強對合法債權清償的保障。同時,在起訴追究股東清算責任糾紛時,應充分考慮該項案由作為侵權糾紛的管轄原則,原則對債權人相對便利的法院提起訴訟。


團隊簡介: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綜合訴訟團隊是由張長越主任組建並領導的專業法律服務團隊,團隊成員均畢業於國內外著名法學院校、法學功底紮實。綜合訴訟團隊專注於公司重大商業訴訟和仲裁,擅長分析複雜的法律關系,找到新穎獨特的突破口,最大程度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綜合訴訟團隊秉承“志於道而據於法”的理念,以高度的法律專業精神、豐富的商業法律服務經驗、緊密的團隊合作模式,為國內外客戶提供一站式、專業化、全方位的優質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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