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發生, 再續 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 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 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