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變更影響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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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就是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 指的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 35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 由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生了變更, 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 即使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 也並 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效力。
關於這一點,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 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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