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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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 35 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 內容。變更勞動合同,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各執一份。
這一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和形式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為雙方協商一致, 即 勞動合同變更應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
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與簽訂勞動合同一樣, 都需要采用書面形式, 將變更後的內容固定下來, 且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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