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 4 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 事項決定公示, 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 今後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 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 4 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 事項決定公示, 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 今後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 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 3 條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包括以下 5 方面內容:
1.合法;
2.公平;
3.平等自願;
4.協商一致;
5.誠實信用。
而在《勞動法》第 17 條,確立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原 則僅有以下 3 方面內容:
1.平等自願;
2.協商一致;
3.不得違法。
二者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公平” 、“誠實信用”的規定。這樣規定體現了“公平”對於 勞動者的現實意義, 而“誠實信用”對於倡導誠實美德, 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積 極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 7 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 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 10 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 在實踐中出現 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
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 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並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 這樣規 定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4 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 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 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提出方 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 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 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 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過以上條款可以看出,該法特別規定了職工或者工會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提出異議的權 利。較之《勞動法》的規定相比, 不僅進一步明確和擴大了規章制度的範圍, 而且對規章制 度的制定、修改、實施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現實生活中, 一些事業單位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 經常不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 聘用合同。因此, 這些勞動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規定的權利, 也很難依 據《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 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也就是說,今後,只要上述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得依照本法簽訂勞動合同。
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 它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 從事 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在我國現行體制下, 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基金 會一樣,其實質均為民間組織的一種形式。
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作為民間組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聘用的員工建立勞動 關系後,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 2 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 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訂立、履行、變 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 4 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
(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 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而《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僅包括 3 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與 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可見, 在用人單位的適用範圍上,《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 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
因此, 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事業單位, 不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 還是以 非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 就應當簽定勞 動合同。而只要簽定勞動合同,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是應該向勞動者傾斜, 還是應該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並重平等保護, 一直是充斥於立法整個過程的問題。最終,《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 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地位表述順序上稍有改變。
《勞動法》第 1 條為: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
《勞動合同法》第 1 條規定: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 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並重規範基礎上,又特 別提出了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可以說,相對於《勞動法》來說,《勞動合同法》 作了“有限度的讓步”。
問 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才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