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是應該向勞動者傾斜, 還是應該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並重平等保護, 一直是充斥於立法整個過程的問題。最終,《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 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地位表述順序上稍有改變。
《勞動法》第 1 條為: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
《勞動合同法》第 1 條規定: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 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並重規範基礎上,又特 別提出了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可以說,相對於《勞動法》來說,《勞動合同法》 作了“有限度的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