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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亞太法務聯盟】 



2020年4月27-29日,亞太法務聯盟、知識產權課堂聯合發起“企業知識產權風險防範及糾紛處理實務研討“系列線上研討活動,旨在幫助企業法務提升知識產權風險防範與糾紛處理技能,增進知識產權領域法律人群體的交流與互動。

 

第三場直播活動中,亞太法務聯盟常務理事長林子英結合多年審判經驗與相關法律規定,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介紹了知識產權訴訟的應對技巧。

 

在訴訟案件中,相對而言原告具有一定的主動性,被告通常處於被動應對的位置,但也可能因提起反訴而獲取主動性。

 

知識產權訴訟的基本特點


林子英將知識產權訴訟應對策略的討論,分為訴前和訴中兩個階段,相較於傳統民商事案件,存在以下特點或者說審理上的難點:

 

一是,80%的知識產權案件發生在網絡,在確定權利人與侵權人主體上存在困難;二是,鑒於案件多發於網絡,證據取證、固定存在一定困難;三是,隨著各市場主體經營模式的不斷變化、新技術的發展,新興領域的知識產權問題給司法審判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四是,案件賠償損失計算針對性不強,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

 

知產訴訟訴前應對策略



對於原告而言,訴前階段需要向法院提供明確的訴訟請求,包括被告確定、訴訟案由確定、訴訟請求確定、管轄法院確定以及賠償數額確定。

 

林子英指出,原告應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權利有哪些、權利範圍是怎樣的?主張被告方侵犯了哪些具體權利?期望通過訴訟達到何種目的?

 

法院審理案件需要證據支撐,在訴前階段,原告應圍繞訴訟請求,搜集並固定證據,用以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以及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並存在損害事實。

 

在固定證據方面,林子英強調,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民訴司法解釋以及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若幹證據的規定中,均認可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電子數據的形式是多樣的,數據交換、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甚至是微信語音,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林子英建議,當事人可委托具有資質的中立第三方平臺,記錄和保存電子證據,以確保電子證據的客觀性與真實性。如果當事人需要提供證人證言用以支撐訴訟主張,建議盡量讓證人出庭質證,增強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需要注意的是,5月1日起,根據2019年修正的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法院認定不一致時,法院將不再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而是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這也意味著原告方訴訟請求不明確,可能將自己置於訴訟中的不利地位,被對方“扳倒”。

 

訴前財產保全以及訴前禁令,是訴前階段原告用以減少損失的常用救濟手段。司法實踐中,對於訴前證據保全采取審慎的態度,只有原告提供當事人存在能力所不及的情形,才會啟動證據保全。

 

對於訴訟中的被告一方,則需要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與理由、原被告主體適格性等方面,準備答辯意見與證據材料。被告亦可準備相應的調解方案,明確自己的“談和”底線,爭取一定的主動權。

 

整體而言,原被告雙方均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與專有的應對。充分的準備包括,了解法律、司法的態度、行業與技術發展情況、國外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與本案相近的在先判例。

 

“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來做”林子英在分享的過程中說道。

 

當事人需要意識到,法官也存在一些知識盲區。對於一些技術性較強的案件,建議當事人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就技術問題加以釋明,便於法官更好的掌握案件事實,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斷。

 

此外,當事人對於“控制書證”要充分重視。根據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知產訴訟訴中應對策略



林子英將訴中階段的應對策略總結為四點,分別為絕不互毆、抓住重點、學會規避、引導法官。

 

庭審中當事人需要說清楚你要什麼和你的理由是什麼,不宜揪著對方的問題不放;邏輯清晰的陳述自己的觀點,並列舉式的說明理由,切勿長篇大論;學會規避的前提是熟知法律,規避不等於違法。

 

當事人需要提起關於訴訟過程中“自認”的重視。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事實的承認。

 

此外,當事人需要注意訴訟時限,提交證據、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鑒定,不要超時;發現“鑒定意見”有問題,要及時提出,不要坐等開庭,延誤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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