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能否作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

為促進上海一中院及轄區基層法院審判質量、審判能力共同提升,自2020年開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適用難題和新法學習、實務研討等為主要內容,先後組織召開多場轄區審判指導與交流片會、新法學習會和實務研討會。在此基礎上,上海一中院將進一步深化上述重點工作,官微《實務紀要》專欄陸續推送此類會議實務幹貨,以供參考。少年家事案件適法意見問題: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能否作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1.具體案型被繼承

擅自轉租情形下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

上海一中院在履行司法審判職能的同時,曆來高度重視精品案例工作,以總結司法裁判經驗,著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質。在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和2021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中,上海一中院分別有13篇和20篇案例獲獎,獲獎總數位居全市法院第一。、

試用期未通過,她卻一口咬定公司違法解約......

公司在試用期內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以為便於下一次求職為由請求將離職時間推遲至試用期後,事後卻否認雙方達成解約合意,起訴至法院要求恢複勞動關系。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理了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最終二審認定勞動者系惡意磋商,公司行為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是合意解約還是違法解約?2019年9月3日,王曉曉入職方晖公司,雙方簽訂

商標民事訴訟中權利人不可不知的幾個注意事項

隨著企業品牌培育與保護意識的不斷強化,商標注冊與商標訴訟維權日益常見。商標民事訴訟既涉及程序性問題,又涉及專業實體問題,與傳統民事案件相比,數量上較少。部分案件當事人、代理人因經驗不足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程序性、實體性問題。筆者結合多年的商標侵權民事案件的審理經驗,就訴訟中一些常見問題對商標權利人維權提出如下建議

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中“使用”的認定

商標的生命力在於商標的實際使用,商標的實際使用需要使用人在主觀上有發揮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意圖,在客觀上有將商標用於商業活動的實際行動。如果對商標注而不用,或者只有象征性的使用行為,不僅浪費商標資源,還對他人使用商標創造商業價值造成阻礙,不利於商標制度的良好運轉,不符合商標法的立法目的。

謝曉俊:淺析“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在審理該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首先考慮有無虛假宣傳行為,其次考察該行為是否產生欺騙、誤導後果,再次判斷原告是否因該行為產生實際損害。如前述條件依次滿足,即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得以連接,則競爭法律關系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定產生,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需要說明的是,原、被告之間產生的競爭法律關系並非傳統意義上的競爭關系,實則是競爭利益上的損害與被損害關系。

共同擔保人相互追償權解釋論

《民法典》第392條(原《物權法》第176條)規定了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現規則,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物權法》第176條的釋義,該條未規定混合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實際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

怎樣讓生效法律文書更具有可執行性

對於律師及當事人而言,真正的勝訴並不僅僅在於獲得勝訴裁判文書,而是當事人的訴求被履行完畢,取得想要的結果。今日肖峰博士帶來的是徐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劉慎輝法官、徐州中院審管辦主任李飛法官的文章,文章從“找準病灶”“預防未病”“治療已病”三個維度對提升生效法律文書可執行性問題提出解決思路,值得學習!

掛靠人工程價款請求權的類型化分析

建設工程領域中的掛靠關系有別於違法轉、分包關系,掛靠人並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新司法解釋一)第43條、第44條中的“實際施工人”。原則上,掛靠人無權向被掛靠人主張工程債權,其借用

公司能以未出資為由提起消極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嗎?

對於股東未出資或抽逃出資,公司法提供了催繳出資、權利限制、股東除名等一系列救濟途徑。公司認為未出資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的,應以除名決議的形式進行,不得提起消極股東資格確認之訴,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如公司作出除名決議,則股東已被除名,公司亦不得提起消極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原文標題為《張獻之:公司不得以未出資為由提

複工後的合同履行,適用情勢變更嗎?

後疫情時代,疫情防控工作進入常態化。那麼,複工後的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構成情勢變更,從而影響合同的履行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影院與廣告公司的合同糾紛案,最終二審法院認定影院恢複營業但尚未恢複至正常營業樣態期間,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維持一審將此期間的廣告費用酌定調整為合同約定的50%的判決。影院複工這筆廣告費怎麼付?2019年9月23日,瑞星影院與叁美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