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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解除協議解除權的問題,法律規定因非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三個月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關於解除方式是否為自動失效,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需要書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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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GP,GP1也就是基金管理人,一定要向協會申請備案,GP2是執行事務合夥人,不一定向協會備案私募管理人資質。 另,作為基金管理人的GP1和執行事務人的 GP2要簽訂一個協議,這個協議從合規角度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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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能夠證明疫情致使《認購協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證明因疫情致使合同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否則不滿足解除合同的條件。故,未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因疫情影響,不構成違反定金合同,守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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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有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的合同,才會被認定為無效。沒有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的合同,也不具有其他效力瑕疵的,可以被認定為有效。房屋存在違建,出售人未明確告知買受人,可以由出售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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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合同雙方無法面對面進行磋商,當事人可以通過微信或者郵件往來進行磋商,並最終簽訂合同,在此期間,要注意保留相關記錄。對於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有條件的,經過電子印章備案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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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響導致房產交易中心等無法正常上班,致使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系發生了當事人不可控的因素,屬於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屬於違約,可以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但是疫情原因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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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去做推薦的時候,有幾個要素。第一個要素是構成商業廣告的,所以要去思考所謂的規避條款,讓他不變成商業廣告,方法有念說明書。若沒有構成商業廣告,就談不上是否是所謂的廣告代言人。第二個叫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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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也是非常具體的。是否滿足行權條件要首先要看關於行權條件的一個約定或者規定,是什麼,要看目標公司有沒有去按照相應的約定或規定去要求員工行權,員工是否積極去行權了?員工如果有很多問題,公司有沒有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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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違紀被認定是合法還是違法是很重要的。如果解除是合法,可能就認為是離職,那離職的情況下,這種股權激勵協議中約定的員工離職後要將股權轉讓,或是不能行權的這樣一個整體的約定,法院是認可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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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整體的司法的尺度認為這些特殊待遇,即在勞動者的基本的工資以外的一些特殊待遇是可以是跟遵守勞動紀律、服務期等掛鉤的。但是從另外一個方面講,這個條款也容易加大的法律風險,就是跟勞動關系本身是有千絲萬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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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會的。這個案例中,在員工手冊中也明確提到了公司采取的是整體薪酬的概念,薪酬是包括了基本工資,RSU 在內的。現在好多,尤其是一些中高層或者核心技術人員在入職新單位的時候,不管是已經上市的或者是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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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了解代言人的重大輿論事件是什麼,以及對品牌產生了什麼影響?此刻的影響?娛樂法在介入到這些所謂的輿論事件之前的時候,它能夠判斷事實真相、傳來真相和所謂的法律真相。所以在重大輿論發生的時候,品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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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都是支持的。當股份是目標公司的,即境內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上市公司,通常股權激勵的規則或是授予協議中最長不超過半年,有的半年都不給,限定要求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將全部股份出售並不能再使用此帳號。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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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秘密保護的訴由包括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違約之訴的前提是雙方之間有相互的合同約定,如企業和員工之間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企業具備了提起違約之訴的條件,但具體應選擇違約還是侵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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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公司的定義是?有持股比例的要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