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口頭違章指揮行為如何舉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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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應盡可能要求負責人留下文字性的指揮措施。如果無法留下書面文件, 則應注 意尋求他人證人證言。
當然, 對於大型生產型企業, 如果可以確定“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並且可以對此予以 一定程度的固化,那麼為了職工自身安全,職工有權拒絕單位的該項指揮。
對於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檢舉、控告, 有利於 自己身心健康、安全的保護。不過該條規定的落實要靠勞動監察部門認真處理勞動者的檢舉、 控告, 並且主動、積極地予以調查, 而不是單純要求勞動者提供充足的證據, 這也是需要在 將來的相關實施細則中不斷完善的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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