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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平臺-寒冷冬季裡的“小確幸”,記一位與眾不同的職場女性——專訪上海新诤信知識產權副總裁陳曉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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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從事務、業務到管理!成為跨國公司法總必備的3個特質

20多年的法律從業生涯一路走來,回顧過往,不禁感歎,鬥轉星移,世事變遷,仿佛一眨眼就走到今天法務總監的位置,但這一切又殊為不易。十多年前,當時帶我的法總曾對我說:“你是我們部門唯一將來能做法總的人。”那時的我,尚不理解,為什麼是我呢?能做法總的人和其他人的區別又在哪裡?時至今日,我也合作過許多同事,帶過團隊,再回首,有一了些更為深刻的感受、領悟,付諸文字與大家分享。

​發年終獎前離職,不享有年終獎規定有效嗎?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但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導致,且勞動者已經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及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阿裡巴巴法務負責人俞思瑛訪談:如何成為好法務——自身定位與用戶價值

提起阿裡巴巴這家互聯網巨頭,大家總是先想到創始人馬雲。但阿裡的故事,不僅僅只有馬雲,在這座商業帝國的背後,阿裡的法律人其實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甚至主宰了阿裡巴巴這家互聯網巨頭的命運。現任阿裡巴巴集團副總裁、國內法務負責人俞思瑛是2005年加入阿裡巴巴的,在此之前,她是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從律師到公司法務,從法律服務平臺到互聯網平臺之間的轉換,對電子商務和知識產權等領域法律事務的熟知,讓她在阿裡巴巴做法務的工作中遊刃有餘。

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中“使用”的認定

商標的生命力在於商標的實際使用,商標的實際使用需要使用人在主觀上有發揮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意圖,在客觀上有將商標用於商業活動的實際行動。如果對商標注而不用,或者只有象征性的使用行為,不僅浪費商標資源,還對他人使用商標創造商業價值造成阻礙,不利於商標制度的良好運轉,不符合商標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