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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平臺-全國468家百人所,分布在哪裡?屬於哪些律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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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平臺-寒冷冬季裡的“小確幸”,記一位與眾不同的職場女性——專訪上海新诤信知識產權副總裁陳曉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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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平臺-潘浩馨——北京安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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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平臺-從專家到行家,非印象派的DR律師——專訪中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牛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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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領域版權保護及合規管理建議

2022年7月1日,《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正式施行,其中針對版權保護,規定版權、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對著作權侵權違法行為的監管,制定適應網絡環境和數字經濟形態的著作權保護措施。2021年底,國家版權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有關規劃制定了《版權工作“十四五”規劃》,提出推動對新業態、新領域版權

知名企業實例拆解:如何編制一個實用有效的合規手冊

2022年,是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強化年,是最高檢推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全面推開年,也是司法部要求加強律師參與企業合規管理工作的啟動之年。自2021年12月3日起國資委就強化年工作相繼印發《關於開展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強化年”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多次部署落實合規工作。《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正式面世,把央企合規管理改革推向新的高度,合規管理逐

從發布到實施:合規手冊落地執行的操作指引

何為合規手冊?如何正確理解合規手冊的定位?這是一個“看起來簡單、說清楚不易”的話題。應該認識到,合規手冊不是企業合規制度的匯編,亦難以起到針對個別重點領域制訂的合規指南/指引所具備的“說明書”作用,企業無法亦不應依賴合規手冊對具體業務開展合規管理。用一句話來說,合規手冊是企業合規文化、理念及價值觀高度凝練的產物,是企業合規形象的外在展示平臺,是企業合規管理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法”。作為企業合

企業合規建設中“三道防線”的職責邊界與分工協作

2021年10月17日,國資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國資發法規規〔2021〕80號,下文簡稱《建設意見》),同年12月3日,國資委再次召開工作部署會,明確2022年作為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強化年”,要求各企業持續完善合規管理工作機制,健全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務管理機構歸口、相關部門協同聯動的合規管理體系。在此背景下,2022年4月1日,《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

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透視:企業合規管理的短板和弱項

2022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三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涉及上海、北京、江蘇、廣西、福建等省市,涉案領域涵蓋互聯網企業數據合規、證券犯罪內幕信息保密合規、小微企業簡式合規、采礦企業合規、高科技民營企業合規等,展示了我國不同地域、不同行業的企業合規情況。最高檢發布的合規典型案例,是對檢察院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總結提高,但通過這些案例也反映了企業合規管理的諸多短板和弱項。本文

企業合並中的合規風險清單

《公司法》規定的企業合並主要包括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是指一家企業吸收其他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並設立一家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實踐中,除了理論上的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以外,還有一種“協議合並”,即任何一方主體均不消滅,進行經營或業務上的合並。企業合並是常見的商業決策,主要目的在於實現強強聯合。鑒於兩家或者多家企業各自為獨立主體,在合並過程中總會經曆磨合期

淺談如何利用法律邏輯加強法律文書說理

所有的法律文書,不管是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律師的辯護意見、代理意見還是法院的判決裁定,其本質都在於對己方觀點進行有效論證以及對他方觀點進行合理反駁。因此,從最基本的層面而言,進行法律文書撰寫的人首先應當認識到其所進行是一個有效的論證過程。任何進行法律文書寫作的主體都應當遵循基本的論證方法和論證規律。三段論作為亞裡士多德時期就已經建立的完備理論,應當成為法律文書寫作時,特別是法院審判過程中的基本遵循。

金融機構融資業務擔保審查精要系列之一: 質押擔保審查 分論篇(三) ——流質的認定與質權實現

流質條款指在質押合同中,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質押財產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其作為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方式,廣泛存在於民商事交易活動中。通常體現在需要債務人/出質人提供存單、保證金、應收賬款質押等擔保措施緩釋風險時,並在協議中一並約定“如債務人到期不還款,債權人有權自行處分擔保財產”“債權人有權直接扣劃存款/保證金”或“債權人有權就擔保財產作價抵償欠款”等條款。

企業如何利用競業限制協議保護商業秘密?

為防止員工跳槽導致侵犯商業秘密,很多企業會采取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維護自身在行業中的競爭優勢。員工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之後,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至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或開業從事同類業務。對於企業而言,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能夠從源頭上防範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的風險。在法律保護的實踐中,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有著緊密的聯系。但是,對於二者的關系與定位,理論界與實務界曾發生過觀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