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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 43 條規定: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 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 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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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還支付經濟補償金嗎?